释义 |
收到法院传票就是已经立案了。 起诉的审查工作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进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不应受理。其次,要审查原告起诉的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内容,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副本。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人民法院应限期当事人补正。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传票是指会计工作中据以登记帐目的凭单 ,传票是记账凭证的同义语。有现金收入传票,现金支出传票和转账传票等。当银行的会计凭证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的时候,因为要在银行内部进行传递,因此,记账凭证,又称作传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