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乐清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乐清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不包括自理口粮); (二)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乐清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政府优惠政策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乐清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乐清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材料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材料; (四)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乐清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实施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乐清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报告原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已婚家庭成员的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婚、再婚的提供由市民政局出具的未婚、再婚证明; 收入证明; 7.现住房产证明材料。租住私房、承租公房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借住的需提供借住证明,自有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8.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9.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须提供民政部门证明;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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