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释义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18: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