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该从何时计算,也是有关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有以下4种情况: 1、有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那么利息从明确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有约定按照约定,这是不变的道理。 2、没有约定的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从交付之日起算;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交付工程之日就算是应付款利息的起始计算之日。 3、没有约定的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的,在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情况下,施工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就是应付款计息的起始日;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没有交付的工程按照施工方提交竣工文件的日期计算。 4、没有约定的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不仅建设工程未交付,而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起诉之日就是利息的计算之日。 在缺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的日期就是利息的计算起始日。 欠付工程款的价款利息计算起始日问题,也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交付之日、提交竣工文件之日的规定都衍生出来拒不接受交付和拒不接收竣工文件的对策,在各级法院先调后审的现状下,调解阶段因为时间延长造成的利息数额加大预计也会产生不小的争议。毕竟有规则的地方,就有规则难以想象的对策!因为从总体上,规则就是用来博弈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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