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亲姊妹兄弟和自己同源于母亲、父亲。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2、姨母、舅父、从母姊妹(姨姊妹)、从母兄弟(姨兄弟)、舅表兄弟、舅表姊妹和自己同源于毑母、毑父。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伯父、叔父、姑母、从父兄弟(叔伯兄弟)、从父姊妹(叔伯姊妹)、姑表姊妹、姑表兄弟和自己同源于祖母、祖父。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甥女、甥男、侄女、侄男和自己同源于母父。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近姻亲关系: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