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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官代职有什么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工作的一项制度。1958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精神,作出关于军队各级干部下连当兵的规定,后来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要求全军各级干部除年老、 体弱、 有病的和连队干部、科研人员外,每人每年至少用一个月的时间下连当兵或代理连、排干部职务。没有当过兵或没有作过基层工作的青年干部,第一次当兵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下连当兵的干部,编入班、排,和士兵同吃、同住、同劳动、同操作、同娱乐。当兵、代职期满时,由连队作出评定,干部本人写出有关连队工作经验的总结。军队科学研究部门和技术院校的青年知识分子,可到所属工厂劳动。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的干部,也可到农村、厂矿参加生产劳动。实行干部下连当兵、代职制度,使干部得到了锻炼,取得了基层工作经验,增强了群众观念和劳动观念,对于密切官兵关系,增强内部团结,改进领导作风,防止官僚主义,促进基层建设,具有积极意义。现已取消这项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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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