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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属于什么等级的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放射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
    第五条放射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按表1分级。
    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按表2分级。
    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按表3分级。
    第六条放射事故按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放射事件(又称零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
    第七条凡属于多种类别的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的事故定级。发生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对各种人员分别按表1判定,事故的级别按其中最高一级事故定级。
    第三章事故处理原则
    第八条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第九条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的撤离工,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畜以及饮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第十条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第十一条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者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
    第十二条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第十三条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第十四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第十五条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第十六条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全国放射事故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做好重大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国家放射事故数据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放射事故实施统一管理,组织处理二级以下的放射事故,并建立放射事故数据库。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准确判定事故级别、逐级上报。对初步确认的三级放射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发生射线装置事故(不含放射源)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事故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放射性三废排放、处理不当,或者在地面水、地下水中进行放射同位素试验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放射事故应在发现放射事故之日起30日内结案。
    一、
    二、三级放射事故以“放射事故报告表”(见附件)形式结案。逾期不能结案的,必须每隔3个月做出“放射事故阶段报告表”(见附件2)。“放射事件”以“放射事件登记表”(见附件3)形式登记。
    第二十一条以口头方式报告放射事故时,收报人必须登记上报时间、收报内容、报告人、报告人通讯地址、收报人及收报人对报告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放射事故年度报告按统一制定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格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负责处理放射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必须建立放射事故档案数据库。
    其内容包括:1.事故单位和人员的事故报告;2.调查事故的证明材料和取证资料;3.处理事故的技术资料;4.事故的危害影响评价资料;5.受照人员健康检查和疾病治疗有关的资料;6.“放射事故报告表”、“放射事故阶段报告”、“放射事件登记”。放射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放射事故档案。
    放射事故可以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一类、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一类、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四类、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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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8: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