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条款系双方自愿协商约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患病史作为普遍拒保理由。但若该疾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可根据疾病风险评估予以拒保或提高保费。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在合同订立后解除合同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 2.《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况。 3.《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情况进行评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公司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对于合同订立时应当如实告知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除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以外的保险合同条款。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全部条款以及交易习惯、词语用法等,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提示:文章中的“保险合同”指的是重疾险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