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 |
释义 | 个人开诊所需要的条件及手续如下: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需要具有《药品经改没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吵型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等条件。 个体诊所申请条件: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的是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需要有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综上所述,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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