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申请监督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如何申请法院院长纠错 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再审抗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六)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