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2、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3、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4、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5、禁止建设油库; 6、禁止建立墓地。 法律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