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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