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它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2、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