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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旧城改造的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释义
    旧城改造的主旨是通过改善城市规划结构、环境、工业布局、道路系统和居住环境,以及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将老旧城市更新为现代化的居住区。在旧城改造中,搬迁补偿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根据拆迁面积和家庭应安置面积计算补偿金额。拆迁补偿比例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进行相应的补偿和转换。过渡期租金补助也是其中的一项补偿措施。
    法律分析
    一、旧城改造的内容包括哪些
    旧城改造是指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根本改善其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等条件。既反映城市的发展过程,城市空间规划组织以及建筑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完善过程;又表示物质成果,反映当时的建筑和福利设施状况。
    旧城改造的具有内容有:
    1、改造城市规划结构,在其行政界限范围内,实行合理的用地分区和城市用地的规划分区;
    2、改善城市环境,通过采取综合的相互联系的措施来净化大气和水体,减轻噪声污染,绿化并整顿开阔空间的利用状况等;
    3、更新、调整城市工业布局;
    4、更新或完善城市道路系统;
    5、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并组织大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把旧街坊改造成完整的居住区。
    二、旧城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基本价格结合成新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及奖励按本办法附件执行。
    2、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拆迁人家庭应安置人员确定家庭应安置面积。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及奖励参见本办法附件并执行下列款项:
    (1)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与家庭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900元/㎡(均价)与被拆迁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2)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超过家庭应安置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3)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不足家庭应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应安置面积的,其补差部分按300元/㎡购买;
    (4)被拆迁人家庭在签订拆迁协议选择安置房时,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人均5㎡内按协议签订时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优惠价购买;再超部分按协议签订时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公布的交易指导价购买。
    三、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比例
    1、永久性建筑按照拆除一平方米补偿一平方米住宅以此进行产权转换;
    2、(国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7平方米新建筑;
    3、(村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65平方米新建;
    4、如果上述情况的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5平方米新建筑;
    5、瓦房补偿标准按照拆1平方住宅补偿1.5平方住宅进行产权转换补偿;
    6、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楼顶砖墙铁皮顶按每平方300元进行补偿,而楼顶钢架铁皮顶按每平方200元进行补偿。过渡期租金补助标准。
    结语
    旧城改造的内容包括改造城市规划结构、改善城市环境、更新城市工业布局、完善城市道路系统以及改善居住环境等。对于搬迁补偿方案,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价格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或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拆迁补偿比例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进行相应的补偿转换。对于临时建筑,可以按照不同材料进行补偿。以上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和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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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6 2: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