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 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制定刑罚, 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刑罚时也只能在成文法中明确地加以规定。刑罚是对犯罪分子当以何种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能否单独适用分为主刑以及附加刑,主刑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可附加适用的刑罚,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前四种属于自由刑、是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死刑则属于生命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有哪些? 1、我国《刑法》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各国《刑法》对于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分类,不仅标准不同,而且繁简不一。 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便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 2、《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 在对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基础上,恰当合理地排列各类犯罪,同样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3、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一般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轻依次排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关于刑罚只能由什么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的问题,律师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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