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不得超过物业服务费的上限。物业服务费的上限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因此,物业公司必须在法定程序下,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物业费,不能随意涨价。 法律依据: 1.《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不得超过物业服务费的上限。物业服务费的上限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收取超过物业服务费上限的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物业服务的经营管理。” 因此,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涨物业费,必须在经过法定程序后确定,并且不能超过物业服务费的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