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买的房子包含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于专有部分,是业主私人所有,他人不得随意进出、不得随意占有、使用。对于共有部分,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们自行管理这部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们可以成立业委会或者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业委会或物业对乱扔垃圾、制造噪声、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