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账务处理 |
释义 |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涉及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货时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2、销货时收到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收到对方付款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 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汇票见票即付。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②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③ 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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