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有限合伙企业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 合伙人 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 合伙企业 。 (3)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综上所述,股东对于任何公司而言就是作为出资或者贡献其他对公司有用资本的主体,而不管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只要能够拿出这些资本加以投资都是可以作为股东的,法律没有限制的原因也在于为了活泛企业的资金来源以便更好的发展经济。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