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理或判决尚求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无溯及力。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是按原来的刑法的规定来处理,此时,新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如果新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的刑法处罚比原来的刑法轻,则按新的刑法处理,新刑法就有溯及力。比如,刑法修正案(八),是今年的2月25日通过,把盗窃罪的最高刑--死刑取消了,这样,对于在今年的2月25日前发生的现在正在审理的盗窃案件,或者是在今年的2月25日前已经审理完毕,但是判决尚未确定的盗窃案件,则就要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也不能判处死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