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才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释义 | 有以下要件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3、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怎么处罚量刑 1、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文物保护规定的罪名不包括 不包括除故意毁损文物罪;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过失毁损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以及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以外的罪名。 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如何界定?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定: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 2、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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