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领养程序为: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一、父母无力抚养,能否将孩子交与他人收养 父母无力抚养并不代表就能够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还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由相关单位认定后才能够确认孩子是否能送给别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1、实质要件: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领养孩子法律规定 收养关系主要规定于《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以及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继承编中也有一些涉及养子女继承问题的法律规范。涉及的规范内容包括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范围、收养子女的程序、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规定。在程序上,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三、哪里有新生儿领养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都可以做为送养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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