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是宪法赋予的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的体现。也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体现。有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实现,真正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精神。社会公示方式根据内容确定,分别或连续采用事先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等方式在新闻媒体、相关会议、文件通报、单位政务公开栏和有关行政村、基层站所公告栏上进行。有关内容在向社会公示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公示后的群众反映、建议和举报,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由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受理并予以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衍生问题: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这是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决策机关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决策进行公示,公民在了解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这是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2、方式不同: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是自下而上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社会公示制度是自上而下发布草案或征集意见。 3、时间不同: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更多是在决策之前;“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更多是在决策之后。 4、作用不同: 社情民意反应制度主要强调的是征求意见的过程,是为了形成决策;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强调的是决策结果的公布,便于人民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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