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还是加重情节 |
释义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刑法第263条后半段所规定的一种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一般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抢劫中使用暴力胁迫当场直接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抢劫中的暴力造成伤害后医治无效而形成的重伤或死亡。对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抢劫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具有罪过,对其加重其刑,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一、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或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伤害或者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或利用伤害手段将被害人致死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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