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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要去原登记处办理吗
释义
    离婚不需要去原登记处办理。
    离婚的办理方法如下: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离婚协议书;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不给抚养费起诉需要的材料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离婚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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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