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视剧精彩内容混剪是否构成侵权 |
释义 | 一、影视剧精彩内容混剪是否构成侵权 自媒体发布剪辑电影的视频,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属于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如果某一作品是完全由一个人来完成的,显而易见作品的归属权一定是属于这个人的。如果某一作品不是由一个人单独完成的,而是由法人或者是其他的主持人共同完成,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法人和其它的主持人。 也有的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作者以及法人和其他的主持人共同完成某一著作,那么著作权应当是由作者享有,但是法人和其他的主持人可以使用该权利。 如果作者所使用的物质,技术等客观条件都是由法人或者是其他的主持人来提供的,那么该作者他只能享有署名权,不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这个时候就归法人和其他的主持者所有。 作者和法人与其他主持人之间如果签订了某些合同,就按照合同上面的规定办。如果是两个人及以上的人共同创作作品,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合作的人共有的,不可以将共同完成的作品分割开来,这些人对自己独自创作的部分是享有著作权的。 三、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二)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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