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是判给女方,但是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有证据证明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随父方生活。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三百零八条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要参考以下因素: (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 (2)被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 (3)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 (4)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 (5)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 (6)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 (7)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