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育津贴 我们该怎么申领呢? 1、 生育 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 产假 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 南京 市 生育保险 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 结婚证 原件;(3)《 独生子女 证》原件(生育第 二胎 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 社保 查询, 五险一金 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 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 计生 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