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证明遗嘱是本人的? |
释义 | 在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亲笔写的,可以对遗嘱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或者经被继承人证实的,可以用为鉴定的证据。 一、遗产继承可以先补遗产还是先办理销户 对遗产进行继承时,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的,只有能提供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继承遗产是不需要先销户的。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二、如果遗产为动产的有什么适用的涉外法律 如果遗产为动产的有适用的涉外法律是: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终住所地国家法。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的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成立。遗嘱效力适用于遗嘱人立遗嘱或者死亡时常住地或者国籍国的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所有权适用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三、不得代位继承的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已经立遗嘱处分的遗产,不能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被继承人未定遗嘱,或者虽然留有遗嘱,但该遗嘱并未有效处分其全部遗产,即对于没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或者遗嘱未作有效处分的遗产,才可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如果被继承人此亡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尚生存的,即使是该子女随即也死亡,亦应由其本人直接继承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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