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出承诺期所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 |
释义 | 超出承诺期所作出的承诺一般无效,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除外。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一、承诺延迟和迟延时效是什么意思? 承诺的时效是指完成承诺的有效期间。承诺迟延则是指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的有效期间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确定了期限,承诺应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没有确定承诺期限,若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即时作出;若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对方。 二、撤销要约不需要遵守要约合同吗 要约的撤销需要邀约人走程序,需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法律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三、哪些条件下可以撤回要约 要约人想要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因此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就不可以再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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