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能否从监视居住转变? |
释义 | 监视居住可转为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但不造成社会危险;严重疾病、无自理能力、怀孕或哺乳的妇女,不造成社会危险;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 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能转成取保候审,但行为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措施是否可以改为居住监管措施? 取保候审措施是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预防性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不逃避、不妨碍证据收集,并保障社会安全。而居住监管措施则是一种更加灵活的替代方案,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住进行监管,以确保其不离开指定区域,履行法律义务。居住监管措施相对于传统的取保候审措施而言,更加注重人权保护与社会风险控制的平衡,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因此,将取保候审措施改为居住监管措施,有助于提升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权保障。 结语 居住监管措施是一种更加灵活、平衡人权保护与社会风险控制的预防性强制措施。它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不逃避、不妨碍证据收集,同时保障社会安全。将取保候审改为居住监管,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权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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