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把房产赠与他人,一般是不可行的。如果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担保财产价值减少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担保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