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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谁保管
释义
    1987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
    法律规定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组启封。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医院不向患者提供病历是有根据的。然而,患者想不通。有患者认为,看病属于一种特殊消费,病人应有权监督医疗诊治的正确与否。医院连病历的复印件都不给病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在暗处,病人在明处,双方不平等。
    而医生则认为,病历是带有档案性质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非常专业,如果交给病人,除了可能发生涂改外,病人在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随意对病历记录和自身病情产生疑虑或随意求医,都可能产生负面作用。有关人士指出,现行的病历制度的确给医院和患者添了不少麻烦。
    一、病历中什么病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证据
    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能作为医疗事故诉讼证据。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处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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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