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条是对利息之债与费用之债清偿抵充的规定。债务人除了原本债务之外,还应支付利息和费用之债,而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清偿抵充的约定顺序进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定抵充顺序为之。法定抵充顺序是:(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之债;(3)主债务。上述抵充顺序,均具有前一顺序对抗后一顺序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