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理商对商品没有所有权。 代理商只是代理厂家进行销售,不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也不包括商标权及外包装权利。但是经授权可以使用商标的情况除外。如果发现他人使用,权利主体可以追究侵权人责任,代理商因不是权利主体,所以代理商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一.商品所有权说是指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性质的一种理论。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经营的财产享有全部或部分商品所有权。具体又包括两种不同观点:认为商品的所有权是企业对在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所生产的部分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即企业对进入交换部分的劳动产品享有所有权。认为企业所享有的商品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指其部分劳动产品,而是指企业所占用的全部财产和全部劳动产品。企业对其产品固应享有全部权利,但对其占用的财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也应享有全部权利。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已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项权利。 二.商品代理权划分规则 商品代理商一般会按照级别划分,划分标准不一,有按区域划分,有按佣金金额划分。各级别的责任和权限不同,一般级别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商品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赚取佣金(提成),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供货权力较大。 三.商品代理权区别 商品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 四.商品代理权层次 除设立总代外,商品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商品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 五.商品代理权作用 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产品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在大陆法系国家,产品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