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缴纳突然断缴,怎么办? |
释义 | 未办理离职手续直接离职会影响社保缴纳和转移,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劳动者需按约定交接工作,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不辞职直接走了社保怎么办,不辞职直接走人影响社保吗 没办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会停缴社保或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拓展延伸 应对社保缴纳突然断缴的解决方案 当社保缴纳突然断缴时,您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及时联系雇主或社保机构,了解断缴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其次,核实个人缴纳记录和相关文件,确保自己的缴费情况无误。如果发现错误,及时提供正确的证明材料并要求修正。如果断缴是由于雇主问题引起的,可以与劳动监察部门联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社保专员,寻求法律意见和指导。最重要的是保持沟通和耐心,与相关方面积极合作,争取尽快解决问题,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请及时与雇主或社保机构联系,了解断缴原因,并核实个人缴纳记录。如有错误,提供正确证明材料并要求修正。如断缴由雇主引起,可联系劳动监察部门维权。咨询专业律师或社保专员,寻求法律意见。保持沟通和耐心,积极合作,争取尽快解决问题,保障社保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不辞职直接走人社保能转移吗 不能转移,因为你没有离职,就证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还会存续,那么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你所在的企业单位都会按照,正常的程序缴纳你相应的个人社保的费用,所以说你的个人社保是属于一个在缴状态,那么你即使去社保部门转移你个人社保的话,也不会转移出去,因为他是一个在缴状态,就没有办法正常的转移,除非你将你原单位的个人社保,封存以后才能够进行转移。因为这个社保封存,不是你个人能够做的,而是你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社保专员才能做的,所以说你是没有办法正常的进行转移。那么实际上如果说你打算离开,这家工作单位的话,那么实际上你离开,这家工作单位就行了,因为你只要是有的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那么社保部门的费用,一定会停止交费,你的社保账户封存以后,那么都可以进行正常的转移了。 辞职后暂时不工作了社保怎么办 辞职后有2-3个月暂时不工作,社保不用交,待找到工作后,在新就业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保,转移手续需要本人去办理,中间停交不影响,停交这几个月医保卡可以用,但是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之前缴费的金额还在。 辞职后公司拖着不给社保卡怎么办 辞职后公司拖着不给社保卡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可以中断的,中间中断无所谓,最后是累计年限的,不过交得越多,当然养老金也越多。办理转移手续:在老单位打出转移单,交给新单位继续上就行。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只有在街道登记的失业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不用办理,到新单位继续上就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比较重要,规定是中断三个月以上就失效。公积金:单位把给你的钱和你自己的钱都存到你的公积金帐户,只能一年取一次,要去公积金中心取,需要买房或修房.可以自取或委托单位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没有个人账户的,在离职的同时就取消了。 不辞职直接走人会有什么后果 劳动者不办离职就直接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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