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腾房公告贴门上可以撕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腾房的公告不可以撕。腾房程序启动之前,需张贴腾房公告,并为居住人留出适当的腾房时间,如居住人过期仍拒绝腾房,法院将强制腾空。张贴公告的地点一般为拟腾空房屋所在小区大门口、公告栏、单元口、房屋门口等。腾房工作需要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全程参与并出具公证书,保证腾房过程及物品的完整性。腾房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但需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同时保留相关票据,整理粘贴后交予承办法官,在执行回款中予以扣除。擅自撕毁法院封条、擅自处分查封物品,属于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可以拘留、罚款。情况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衍生问题: 法院判决腾退房屋不执行怎么办? 法院判决当事人迁出房屋时,如果当事人不迁出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搬出被执行人在房屋里的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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