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支付的基本流程 |
释义 | 支付流程包括:支付的发起、支付指令的交换与清算、支付的结算等环节。 清算(Clearing),指结算之前对支付指令进行发送、对帐、确认的处理,还可能包括指令的轧差。 轧差(Netting),指交易伙伴或参与方之间各种余额或债务的对冲,以产生结算的最终余额。 结算(Settlement),指双方或多方对支付交易相关债务的清偿。 严格意义上,清算与结算是不同的过程,清算的目的是结算。但在一些金融系统中清算与结算并不严格区分,或者清算与结算同时发生。 电子支付类型 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广义地讲,网上支付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电子商务服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电话支付 电话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线下实现形式,是指消费者使用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或其他类似电话的终端设备,通过银行系统就能从个人银行账户里直接完成付款的方式。 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是使用移动设备通过无线方式完成支付行为的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所使用的移动终端可以是手机、PDA、移动PC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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