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在处理留置物后,对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人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损害债务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