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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申领与发放的规定
释义
    根据《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专用收据申领、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申领、保管,并报商标局备案。如发生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报商标局。专用收据实行分次限量申领制度。商标局根据各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量,核定专用收据的领用数量。商标代理机构再次申领时,应缴回已用的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指定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缴回已用的专用收据,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领取新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认真检查专用收据有无缺页、破损、错页、重号等。注:以上所称的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商标局统一购领、保管、发放、存档。《工商行政办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办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局对已开具的专用收据予以存档。保存期满,经财政部同意后,予以核销。第四章专用收据的运用和保管第十一条专用收据只适用于国家同意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规范,不得作为经营性收费收据运用。第十二条运用专用收据时,须按格局书写,严厉注明数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共同,笔迹清楚,印章完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报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报废收据的号码。第十三条在整册专用收据开完后,须在其封底注明本册专用收据运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计金额。第十四条专用收据的保管应采纳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树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五章专用收据的办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商标局树立专用收据的办理和监督制度,指定专人担任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收缴、审查、保管及核销作业。一起依据实际状况和办理需求,对商标代理组织的专用收据运用和保管状况进行不定期的查看。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状况,提供资料,不得回绝查看,隐瞒状况或招摇撞骗。第十六条商标代理组织因损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历的,有必要当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商标代理组织的组织、人员等如发作严重变化,有必要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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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5: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