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洋倾倒许可证中的什么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 |
释义 | “海洋倾倒许可证中的紧急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表明紧急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普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倾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 一、海洋倾倒许可证办理依据 (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以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应签发倾倒许可证。第十四条第四款: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五)生态环境部《关于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人事函_2019_55号)明确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围填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办理机构 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三、决定机构 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主体 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或与其有合同约定的倾废作业实施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有适宜开展废弃物倾倒的倾倒区。 2、经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向海倾倒废弃物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3、新建建设项目已立项,并已获得环境影响批复文件。 不符合上述准许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紧急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 特别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普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倾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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