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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能否撤销公司对外合同
释义
    (一)股东享有决议撤销权,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二)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能否对外转让股东股权
    能,但有条件。《公司法》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能否代表公司撤销合同
    公司签订的合同有可撤销的情形时,法人代表不履行职权撤销合同时,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问:股东权利包括什么?答:第一,股东身份权。股东对公司出资,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的名字就会被写入股东名册,也就意味着对外宣告,“某某人成为某公司的股东了”。第二,参与决策权。成为公司股东,就意味着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公司大小事务,包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第三,资产收益权(也叫分红权)。股东出钱出力成立公司、经营公司,股东就有权在公司盈利时参与分配公司的利润,公司解散时,如果公司还有剩下的钱可以分,还有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第四,知情权。只要拥有公司股权成为股东,都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第五,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当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或者公司打算增加注册资本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出钱购买要转让的股权或新增发的股权。除此之外,股东还有退股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等权利。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签订的合同有可撤销的情形时,公司法人代表不行使撤销权的,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隐名股东能否撤销公司决议
    隐名股东不能撤销公司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隐名股东虽然是实际出资人,但实际上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可以对公司的决议提出撤销之诉,这样会产生主体不适格。【辟谣】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的合同,全部无效?真相:不是全部无效。解析: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的合同,没有无效情形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出现无效情形的,才属于无效。隐名股东显名的条件有哪些?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达成转让股权协议2、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对外的欠款,能否要求股东偿还?
    不需要,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股东是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有出资不实、不按期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股东应当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有些特定的情形下,股东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等等。风险提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负有债务时,公司应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对外所负债务,而不是由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仅以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外负债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将面临破产的命运,而不是由股东最终对公司债务兜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这种想法的人还真不少,其实仔细想想,公司的名字为什么都要加上“有限责任”四个字就清楚了。
    分公司能否对外出资设立公司
    不能。因为分公司已经属于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立自己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但如果是子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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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5: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