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主要内容: 1、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5、重新鉴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作用: 1、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 2、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