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缴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4.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5.原已设定抵押权的(原件):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换证登记的证明 二、办理期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当日起计算: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