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75%。 研发费用归集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核算,按核算内容设三级明细;按每个研发项目设研发费用辅助账核算。 高新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例: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⑴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⑵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⑶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计算方法为: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乘以1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优惠方式, 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加上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额,而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对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口径进行了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