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
释义 |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是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一、保险合同主体关系人 在保险合同中还存在两种关系人,这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二者是同一人。比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为自己的财产投保,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本人即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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