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民事简易程序? |
释义 |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破产案件;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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