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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民事简易程序?
释义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破产案件;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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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3: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