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联系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联系如下: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三、民法典行纪合同是否需要书面 行纪合同需要书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