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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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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