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材料调差基准价文件如何规定 |
释义 | 1、材料调差(规定只计税金)为什么调整税率系数要加上1 不加1计算出来的只是调整价差部分的税金金额,加1算出来的是调整金额。 2、税率是以投标时的税率(3.35)为准,还是以现在的税率(3.41)为准,原因:税率是以现行的税率为准,即以3.41计算,不以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税率为计算基数(未出现调整的除外)。 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费约占70%~75%,机械费约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变化而处于经常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还是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根据国标清单的规定,往往一个清单子目包含数个不同工作内容,对应不同工作内容也就有不同定额计价子目。以市政排水工程为例,砼沉井项目的清单计量单位是“座”,而该清单下的计价定额却要分别按砼井壁、砼刃脚、砼底板、挖土下沉等不同子目套定额。我市公布的调差公式中的“Qi”指的是施工期第i个月的某材料实际用量,该用量与监理工程师每个月签认的形象进度工程量不同。 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排水工程每个月的形象进度时往往是按完成“米”、“座”来确认,而不是按完成多少砼来确认。 因此咨询公司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每月形象进度报表调差时,往往与施工单位在“Qi”上产生较大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按标底的清单项目构成分析施工期每个月的材料用量与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清单项目构成分析施工期每个月的材料用量会产生数量差异。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往往采用不平衡报价,通过故意或有意调整定额中的材料用量来达到不平衡报价的目的,而不是通过调整价格和费用的方式达成。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清单单价构成来分析要调差的工程量,往往会造成偏差较大。 而按照标底的清单单价构成来分析在依据上也不充分,因为投标价一旦确认,即作为合同价的基础,而标底只是作为控制投标报价的依据。因此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别要做好每个月实际材料用量的统计、确认工作,而不是以工程形象进度来代替材料用量记录,减少纠纷。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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